武汉电子信息专修学院章程修订公示
武汉电子信息专修学院章程
(2024年4月20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,深化教育改革,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品质和办学效益,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条 学校名称:武汉电子信息专修学院。
住所地址: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二路1号。
邮政编码:430205。
第二条 学校性质: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社会组织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依法享有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,依法履行相应义务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三条 学校校训:明德尚能,学以致用;
学校学风:业精于勤,行成于思;
学校校风:开放包容,务实担当;
第四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:湖北省教育厅;登记管理机关:湖北省民政厅。
自愿接湖北省教育厅业务管理和指导;
自愿接受湖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及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。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,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,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的有机统一,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、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。
(一)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电子信息专修学院支部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),按照党的章程开展党的组织活动,加强党的建设。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洪山区委珞南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。
学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党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战斗堡垒,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,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为人民服务,必须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(二)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、委员2名,由学校全体党员依照党章和基层工作条例选举产生。学校党支部班子与学校决策层、管理层实行“双向进入,交叉任职”,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、行政管理机构、监督机构,党员校长、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章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。
(三)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参与决策、监督制度。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、人事安排和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,并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;涉及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、对外交流等事项,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。
建立学校党支部与学校理事会、监事的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以及学校党支部与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,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(四)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,健全党的工作部门,设立党群工作部,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,从事党的组织、宣传、纪律等方面工作,并领导工会工作。加强党员队伍建设,做好党员发展工作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规范党组织关系管理,从严教育管理党员。
(五)落实党建经费、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,把党组织的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(六)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,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、进课堂、进头脑。抓好学生德育工作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的各环节,巩固学校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。
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重视师德师风建设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业务范围、宗旨
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:武汉弘立教育投资有限公司。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;
(三)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;
第八条 学校办学类型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;办学内容为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。
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,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、职业教育研究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,面向社会自主办学。
第九条 学校的宗旨: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立足职业教育,以就业和升学并重为导向,以改革创新为动力,以内涵建设为重点,走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发展道路;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,理事会组成人员为 5人,由举办者代表、校长、党支部书记、教职工代表组成。
理事会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在中国境内定居,品行良好,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,每届任期5年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,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
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;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,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决议的表决,实行一人一票,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。
讨论下列重大事项,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:
(一)变更举办者;
(二)聘任、解聘校长;
(三)修改学校章程;
(四)制定发展规划;
(五)审核预算、决算;
(六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(七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一名理事成员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成员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,形成决议的,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,依法独立行使下列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:
(一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;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;
(三)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(四)制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;
(五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(六)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;
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1名,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,监事在举办者或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
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、校长、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、担任监事;有犯罪记录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依法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监事。
第二十一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学校财务;
(三)对学校理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四)当学校理事、校长的行为有损害学校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第四章 教学管理
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,开设相应课程,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,使学生在道德情操,品行意志,体魄心理,兴趣特长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平。
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,不断更新教育观念,大力开展教学研究,促进教育教学改革。
(一)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、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,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。
(二)加强教改研究工作,积极引进教改成果,大力推广“本校教改”经验;
(三)加强学生基础知识,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,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,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,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、开设课程、选用教材。
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。
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市场主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五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六章 规章制度
第二十八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:
(一)学校人事管理制度(含保险保障及劳动合同规定);
(二)学校教学管理制度(含招生规定);
(三)教师管理制度(含聘任、考核规定);
(四)学生管理制度(含毕、结业,学籍制度);
(五)财务管理制度(含收退费制度);
(六)卫生安全管理制度;
(七)设备管理制度;
(八)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;
(九)其他规章制度。
第七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九条 学校注册资金:人民币伍佰万堆零捌仟元。
学校经费开源:
(一)举办者出资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学费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捐赠;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;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,由学校向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武汉弘立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物资产实行分级管理,责任到人,购买、入库、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,管理员要做好帐、物登记工作。
第三十三条 学校存续期间,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、业务范围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,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;办学的积累用于学校的发展,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或分红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,编制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三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,并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,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%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学校的发展。
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,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,遵循公平、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,综合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,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,接受教育部门、财政部门对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,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。
第四十条 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,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监督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五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业务主管机关、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机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六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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